2015年7月22日,勐海县工商局在勐海县新民路现场查获一个制假茶厂,该制假茶厂正在生产一批云南六大茶山茶业股份有限公司11年前出品的“2004年班章有机茶”。
V 勐海县工商局在接到举报电话后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启动工商行政处理程序。该制假茶厂内正在假冒生产贴着云南六大茶山茶业股份有限公司“班章有机茶”内飞的茶饼,大部分正在烘房烘干,有的还压在石磨下,内飞上印有六大茶山公司名称、logo和2004甲申年等字样。
除了六大茶山公司的“班章有机茶”,该制假茶厂内还发现了中茶公司的云南七子饼以及其他没有厂家名称的各类普洱茶。
经过两个多小时的清点,一共在该制假茶厂内发现假冒的“2004年云南六大茶山茶业有限公司班章有机茶”2955饼,重量为1055千克,现场还发现制作该茶所需的包装棉纸、内飞、收藏证明等辅料。六大茶山公司的这款11年前的产品目前市场价为1200元—1500元/片,所以该案涉案金额仅假冒六大茶山公司的一款产品就达355万元—443万元。
该非法行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等数项罪名,我们将继续关注此案的后续情况。
勐海县工商局工作人员在制假茶厂现场
假茶不但侵害了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利益,更严重的是这样的茶叶会侵害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六大茶山公司号召茶友们在购买普洱茶时认准正规渠道,共同抵制假货,保障自己的、企业的合法权益,也保护整个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制假茶厂现状
六大茶山完全符合食品安全生产的全透明生产车间
六大茶山凤庆茶厂
六大茶山勐海普洱茶厂
六大茶山生产车间内景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4年12月8日法释【2004】19号公布,自2004年12月22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二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条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十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五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文、图\六大茶山